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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电子游戏平台网站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26-09-28 来源:pp电子游戏平台网站 浏览次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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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电子游戏平台网站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为充分发挥典型引领和示范作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高等学校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评选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函〔2024〕8号)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发挥典型引领和示范作用,培养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时代新人。

二、评选范围和比例

(一)评选范围

在校全日制学籍学生和班集体。

(二)评选比例

1.优秀学生:按学生总数的5%比例确定。

2.优秀学生干部:班级优秀学生干部每班2个(先进班集体可增加1个),校学生会、社团优秀学生干部为干部数的40%,二级学院学生会优秀学生干部为干部数的20%。

3.先进班集体:按班级数10%的比例确定。

三、评选条件

(一)优秀学生

1.理想信念坚定,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2.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热爱集体,团结同学;有优秀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目标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综合素质评价测评成绩排名前40%。

4.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5.学期内无考试不及格课程。

(二)优秀学生干部

1.德才兼备、品学兼优,具备优秀学生的1-5项条件。

2.积极组织、参与各项集体活动,主动配合学校和老师开展管理服务工作。

3.服务意识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各项工作起到骨干和带头作用,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三)先进班集体

1.班委成员政治坚定,作风扎实,勇于创新,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凝聚力强,能充分发挥班委在班级中的核心作用,团结带领全班同学积极开展思想教育、科技文化和文娱体育活动,课余生活丰富多彩。

2.班风积极向上,朝气蓬勃,健康文明;全班同学热爱集体,崇尚科学,遵纪守法,班内无重大违纪行为;在各项集体活动中成绩显著,能圆满出色地完成学校、二级学院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3.全班同学作风严谨,勤奋好学,互帮互学,学习成绩良好,不及格率不超过5%。

4.积极开展体育锻炼活动,原则上全体成员能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5.班级考核在二级学院排名前15%之内。

四、评选程序

1.每学期末由学工处、二级学院团委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方案,坚持公开、公正、民主的原则,开展评选和推荐工作。

2.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提名须经其所在班级充分酝酿,通过民主评选产生;先进集体的提名要有学生代表参加,并听取任课教师和其他班集体学生代表的意见,按照评选标准综合评定;学生会、社团优秀学生干部由学工处、二级学院组织评选。

3.被推荐的候选名单,要在校内公示5天,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二级学院报学工处。

4.学工处审核、汇总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将获奖名单行文公布。

5.被评选为校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的,择优推荐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山东省十大优秀学生、十佳先进班集体评选。


pp电子游戏平台网站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育人环境,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pp电子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坚持教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尊重学生合法权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期限

第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轻微或过失违纪,没有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如实陈述违纪事实,主动承认错误,有明显悔改表现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认错态度端正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编造、掩盖、隐瞒违纪事实,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

(二)违纪行为影响恶劣、严重损害学校声誉或者严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的;

(三)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毁灭证据,包庇他人,或在调查中翻供、串供,妨碍调查取证的,或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四)在校已受过处分尚未解除期内,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的;

(五)勾结、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六)在群体性违纪事件中负主要责任的;

(七)在学校举行重大活动、重要时间节点、非常时期或紧急状态下,违反有关规定的;

(八)其他依法依规应予以从重或加重处分情形的。

第九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影响期一般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期一般为一年。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包含正常节假日。因故休学的,处分期限顺延。凡受处分的学生,若毕业前处分未撤销,其处分决定一律记入本人档案;在学生毕业前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的,作结业处理;结业学生可以于次年四月份向学校提出撤销处分的申请,由其所在二级学院出具考察意见,学校可以撤销处分,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条 学生受处分的,自处分生效之日起到解除处分之日止。

(一)取消各类评奖评优(不包含竞赛类奖项)的资格;除另有规定外,不具有获评助学金的资格;

(二)学生干部受到纪律处分的,应免去其学生干部职务,不得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三)受处分学生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含预备党员)、中国共青团团员的,其党纪处分、组织处置、团纪处分分别由校纪委、党委组织部门、团委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处分决定生效后三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其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考察。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影响期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行为并受警告以上处分,或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直接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三条 处分期间,学生要每月一次向辅导员(班主任)提交思想汇报。未按时交思想汇报,每少一次延期一个月撤销。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制造、散布或传播谣言,扰乱社会安全稳定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社会后果或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发生火灾、地震、疫情等紧急情况时,不服从政府或者学校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规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打架斗殴虽未受到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罚,但有以下违纪行为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组织打架斗殴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组织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参与打架斗殴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参与打架斗殴致使他人受伤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持械打人、提供器械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煽动、教唆他人,激化矛盾,促使打架斗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六)参与群殴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策划、组织、指挥群殴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引发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打人使对方受伤的,除受纪律处分外,还要承担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非法侵占、偷盗、损毁公私财物,未受到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罚的,可视情节轻重和学生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受到警方高危预警提醒、核实后存在违法行为,参与网络赌博、电信诈骗、违规商品倒买倒卖等违法行为等情节恶劣或屡教不改,未受到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影响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及提供赌具、赌场者,初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公寓、食堂等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乱扔烟头引燃物品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酒后扰序滋事不听劝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违规驾驶机动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交通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飙车、炸街、非法改装机动车、无证驾驶等行为,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校内机动车道打球、踢球,或使用滑板、旱冰鞋、平衡车等滑行工具造成交通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校园内寻衅滋事或在校内乱扔、乱砸、焚烧物品,或有其他放纵发泄行为,扰乱校园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组织或诱骗他人参加传销、电诈引流活动,或者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悔改或劝阻无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举办、承办大型活动,未按要求进行报批的,或者虽经批准,未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扰乱课堂及校园公共秩序,不服从教师管理,辱骂老师、同学,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十)未经批准成立社团、同乡会,搞各种名目的非法聚会者,或者以学生团体的名义从事违法、违规、违纪活动的,给予组织者和主要参与者记过以上处分,给予参加者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未经学校允许,在校内组织或参与为校外商户、培训机构发放宣传单等活动,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他人信息泄露或财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擅自将校外人员拉进学生QQ、微信等社交软件群或以其他方式在校内推广宣传校外人员业务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他人信息泄露或财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非法向他人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银行卡、身份证、微信号等或提供互联网账号实名核验帮助而造成他人财产、名誉、人身伤害等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节假日无正当理由返校迟到,给予批评教育;三次及以上返校迟到,给予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翻墙进校、拒不登记迟到信息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引发安全事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五)其他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影响校园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校园言行举止不文明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进入教学楼、图书馆、办公楼等公共场所,注重仪容仪表,着装得体,不得穿背心、短裤、拖鞋,不得奇装异服、浓妆艳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教学楼、图书馆、办公楼、食堂及公寓楼前等公共场所交往亲密,对他人造成严重不适、引发群体性反感,或蓄意挑衅公序良俗拍摄传播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以爱慕、恋爱等名义发送骚扰信息、恶意跟踪、强迫发生亲密关系或报复性传播亲密影像,公开散布他人情感隐私或进行侮辱性评价等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信息网络平台发布、传播不实信息或不当言论,煽动对立情绪,或策划、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罢餐等,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首次发布煽动性信息但未形成传播或策划未实施,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组织非法群体活动、煽动多人参与、引发公共秩序混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勾结校外人员或非法组织扩大事态,编造涉政治、涉性等敏感话题恶意诋毁他人或学校,组织“网络水军”刷量控评、操纵舆论,利用深度合成等人工智能技术伪造信息并传播等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侵犯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侮辱、诽谤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扣留、隐匿、冒领、私拆他人信件、包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违反作息制度,不按时熄灯或熄灯后不能及时就寝而影响他人休息,经劝阻仍不改正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校外人员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者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向室外投掷瓶子、杂物、倾倒污水(污物)等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违反宿舍消防、安全用电规定,在宿舍或楼道内使用明火,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等,给予记过处分;引发火情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火灾等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擅自移动、挪用消防设施或堵塞消防通道、私拆应急疏散出口钥匙者,给予警告处分;因过失造成消防设施毁坏,不及时报告、赔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故意破坏消防设施者,给予记过处分;

(八)其他违反《pp电子游戏平台网站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信息网络管理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未经允许擅自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传播他人或者公共计算机设备中的文件等信息资源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网络上制作、复制、发布、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利用微博、微信、快手、抖音、小红书、视频号、B站等,歪曲事实、发布虚假信息,诋毁学校及学校工作人员声誉,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三)通过网络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诽谤他人或机构,侵犯他人隐私,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正当利益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实施妨碍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影响网络及管理系统正常使用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观看反动、淫秽书刊、声像、网站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声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行为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缺课,或不参加教学活动的即为旷课,给予批评教育。存在下列情形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16学时或累计旷课超过24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连续旷课超过24学时或累计旷课超过32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连续旷课超过32学时或累计旷课超过48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连续旷课超过40学时或累计旷课超过64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连续旷课超过72学时或累计旷课超过108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谎报考勤结果,欺骗组织和老师,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无故旷考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学生请假和旷课按《pp电子游戏平台网站学生考勤与请销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违纪,由考试工作人员当场责令纠正。

(一)携带当次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试禁止的区域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或交卷后不按规定离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未对考场秩序造成严重干扰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前一条所列行为之一,且不听从考试工作人员纠正的,应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的考试,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作弊,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的考试,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无论是否开机),未按考试规定上交或集中放置的;

(四)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七)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八)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证件号码等信息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行为,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的考试,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或参与组织三人以上的团伙实施作弊的;

(三)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五)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

第二十八条 其他虽未列出、但经学校认定应给予处分的考试作弊行为,可参照第二十二条相应条款处理。

考试过程中作弊行为未被发现,经事后查处的,按二十二条相应条款予以处分。

学生因违反考试纪律受过处分,再次违反考试纪律的,按两次处分较重者再加重一级处理。已因作弊行为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再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造假等失信行为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伪造证件、证明或使用虚假证件、证明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作伪证、假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公开发表的论文、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其他失信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有破坏环境、损坏公物的行为,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校园乱涂、乱画、乱张贴,破坏环境卫生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破坏学院设备、家具、房屋等设施,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处分。故意损坏消防设施,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秩序的行为,给予以下处分:

(一)私藏、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销售、储存、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在学校内进行经营活动影响校园管理秩序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拒绝或阻碍管理人员执行校纪校规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违纪行为,其所在二级学院应查明学生的违纪事实,落实、整理相关调查材料(如治安处罚决定书、谈话记录、旁证材料、违纪学生本人的检查书等),并提出处理意见,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二级学院审批,制作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报学生工作处备案。涉及教学管理以及考试违纪作弊的处分,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二)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经审查认为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学生工作处制作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经审查认为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教务处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违纪事件涉及不同二级学院的学生时,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协调处理;

(四)被司法、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经学生工作处、安保处直接发现且证据确凿的违纪现象,由学生工作处通知二级学院进行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有关二级学院应在发现违纪行为或收到材料后一周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逾期由学生工作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及时处理;对于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的,学生工作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二级学院重新审议,或直接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违纪学生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生源地、政治面貌、所属系部、班级和学号;

(二)违纪的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违纪处分进行申诉的权利、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六)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学生的处分决定,由当事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字的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所在二级学院记录在案(辅导员和至少两名班干部见证)。拒签不影响决定的效力,视为已送达。

第三十六条 对于受到处分的学生,当事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当书面通知学生的家长或者其他近亲属。

第三十七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相关二级单位决定是否公布。留校察看及以下的处分决定,由二级学院负责在本学院范围公布;开除学籍处分按照受处分原因,分别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在全校公布。

第三十八条 当事学生对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违纪处分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申诉的,视为放弃,具体办法按照《pp电子游戏平台网站校内申诉管理办法》办理。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学生受处分期满后,有显著悔改和进步表现、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考察、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可按期解除处分,由做出处分的部门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

第四十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在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进步或立功表现的,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但察看期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四十一条 违纪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中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pp电子游戏平台网站校内申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学生的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pp电子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学校处理申诉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学生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加重其处分。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党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安全保卫处、二级学院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参加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数须为单数。

第七条 党政办公室和学生工作处为学生申诉的受理部门,负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党政办公室负责受理针对处室做出的处理、处分决定提出的申诉,学生工作处负责受理针对二级学院做出的处分决定提出的申诉。

第八条 受理部门受理学生申诉,应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与该申诉事项处理或处分过程的;

(二)是申诉人近亲属的,或与申诉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本人或近亲属与申诉人、该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情形的。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依照有关办法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二)对学生申诉问题进行复查;

(三)复查后作出处理决定或建议;

(四)处理其他与学生申诉有关事宜。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与受理

第十条 学生对于学校作出的下列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等涉及学籍管理的处理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部门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不予受理,应当以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申诉所针对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未生效的;

(二)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申诉的;

(三)超越申诉范围的;

(四)超过申诉期限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已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已立案受理的;

(六)自动撤回或放弃申诉无正当理由又重新提起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的情形。

申诉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通知申诉学生所在二级学院。

第十四条 从处理、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五条 在申诉受理期间,除开除学籍外,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立刻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原则上公开进行,但如涉及学生隐私等申诉人请求不公开的,可以不公开进行。对涉及个人隐私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及知情人有为申诉人保密的义务。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事项应由全体参会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不得委托代理。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复查,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予以更正或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由作出原处理决定的部门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由相关职能部门重新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变更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申诉委员会有权直接作出决定;

对变更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委员会提出建议,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撤回申诉的,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申诉受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复查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学生和老师可以旁听。

第二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八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九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三十条 以听证方式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当日或择日,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并作出处理决定,宣布相关当事人重新参加会议,宣布处理决定;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一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当事人当场签名。

第三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和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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