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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电子游戏平台网站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
发布时间:2026-09-29 来源:pp电子游戏平台网站 浏览次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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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电子游戏平台网站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教职工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畅通教职工诉求渠道,预防和化解校内人事纠纷,维护学校与教职工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pp电子游戏平台网站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及学校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学校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在岗教职工,包括纳入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教职工、劳动合同制教职工。外聘兼职教师、劳务派遣人员发生争议,按照对应专项协议及国家法律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教职工争议,是指教职工与学校之间因下列事项发生的争议:(一)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合同;(二)岗位聘用、岗位等级调整、低聘、续聘、解聘、考核认定;(三)劳动报酬、绩效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培训、继续教育;(四)奖惩、处分、师德认定、岗位任务安排;(五)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工伤相关待遇;(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第四条争议处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先行协商。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优先通过友好协商化解矛盾;(二)合法公正、自愿调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制度为准绳,调解尊重双方意愿,不得强迫;(三)及时高效、保密审慎。限时办理,保护当事人个人信息与隐私,不得泄露调查材料;(四)回避原则。参与争议处理人员与争议事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五)程序衔接、诉权保留。校内协商、调解不是仲裁、诉讼前置程序,不影响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五条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工会牵头负责校内争议调解工作,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协同开展争议预防、申诉受理、事实核查工作。重大争议事项按学校章程提交理事会(董事会)审议。

第二章争议预防与诉求渠道

第六条学校建立人事争议前置沟通机制。教职工对岗位聘用、考核、薪酬、处分等人事管理事项有异议的,优先向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沟通反馈;二级单位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七条教职工诉求渠道:

所在二级单位沟通;

组织人事部门咨询与申诉;

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纪检监察部门反映违纪违规问题;

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学校在制度公示、合同签订、岗位聘用、考核、处分等环节做好政策告知、材料送达、文书签收,留存书面证据,从源头减少争议。

第三章校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第九条设立pp电子游戏平台网站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作为校内专门调解组织。调解委员会由三方代表组成: (一)教职工代表(由教代会选举产生); (二)学校工会代表; (三)学校行政代表(组织人事、法务、纪检等相关人员,行政代表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委员名单在校内公示,委员任期与教代会届期同步。

第十条调解委员会主要职责:(一)受理校内教职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二)调查核实争议事实,组织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和解;(三)制作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跟踪协议履行;(四)开展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宣传,开展争议风险排查、预防预警;(五)建立争议台账,做好材料归档;(六)向学校理事会、工会报告重大争议情况。

第十一条调解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一)是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二)与争议事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三)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解情形。当事人可书面申请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回避,由工会负责人决定。

第四章争议处理程序

第一节协商

第十二条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协商。教职工可与所在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双方遵照执行。协商期限:自争议发生之日起15 日内;协商不成,可申请调解。协商不是必经程序。

第二节校内调解

第十三条教职工申请调解,应当向调解委员会提交书面调解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基本信息、被申请人、争议事实、诉求、理由、证据材料。书写困难可口头申请,由调解委员会记录,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调解委员会收到申请后,5 个工作日内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双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书面告知理由并告知其他维权途径。

第十五条调解工作流程:(一)通知对方当事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告知权利义务;(二)听取双方陈述,核实证据,查清事实;(三)组织调解会议,居中劝导,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四)调解达成一致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签字,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双方各执一份,学校留存一份。调解协议书具有合同约束力,双方应当履行。(五)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 日内完成调解。到期未达成调解协议,视为调解不成,终止调解。

第十六条调解不成或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教职工可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节校内申诉(针对岗位聘用、考核、处分等人事决定)

第十七条教职工对学校作出的岗位聘用、等级调整、聘期考核结果、低聘、解聘、师德认定、纪律处分等书面决定不服,可在收到书面决定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调解委员会或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诉。 申诉书应写明申诉人信息、不服的决定、事实理由、证据、诉求。

第十八条申诉受理与核查:(一)受理机构收到申诉材料,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二)组织开展事实调查,调取档案、考核材料,听取申诉人、相关部门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三)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复查结论;案情复杂,经调解委员会批准可延长 15 个工作日,延期理由书面告知申诉人。 (四)复查结论分为维持原决定、变更原决定、撤销原决定,书面送达申诉人。 校内申诉为校内救济程序,不影响教职工申请仲裁、诉讼的法定权利。

第五章纪律与责任

第十九条争议处理参与人员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调查材料、当事人隐私;不得徇私、偏袒、伪造、隐匿证据。违规造成不良后果的,按学校纪律处理。

第二十条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交证据,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诬告、恶意纠缠、扰乱正常教学办公秩序。存在上述行为的,学校可按规章制度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机关。

第二十一条经调解达成协议,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按法律途径申请仲裁或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工会、组织人事处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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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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